湖北省建筑业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修订稿)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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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12-23 10: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强化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及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人力资源节约)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工程。 第三条 开展推广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自愿申报、严格过程监管与评价验收标准的原则。验收评审工作依据《绿色施工导则》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及《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指南》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的申报条件: 1.申报的工程应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及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建设项目。 2、申报工程应是开工手续齐全,已列入当年开工计划且施工组织实施方案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相关文件的工程。 3、申报工程应是具有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并在开工前经专家审定通过的工程。工程应自始至终做好水、电、煤、油、各种材料等各项资源、能源消耗数据的原始记录。 4、申报工程应在工程建设周期内完成申报文件及其实施规划方案中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 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的创建程序分为立项、过程现场查验、验收评价审定三个阶段 1、立项。是指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会员单位总承包企业自愿申报填写《湖北省建筑业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申报表》,连同“绿色施工实施规划方案”,一式四份,经市(州)建筑业协会同意推荐,报湖北省建筑业协会;中央在鄂、省直会员企业直接报湖北省建筑业协会。经本会科技部初审通过、报本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评审通过后予以立项。 2、过程现场查验。是指立项项目在结构封顶之前,由本会组织专家组到现场进行检查,专家组由3-5人组成,从本会专家库中遴选。项目所处的地方协会可派出一名专家参与检查,但无投票权。 3、验收评价审定。项目竣工后,由立项总承包企业填写《湖北省建筑业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评价申请表》,本会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评价。验收项目企业进行自评,工程所在地区建筑业协会签署意见,结合过程现场查验报告,本会组织评价委员会进行综合审定,分别确定“合格”、“优良”、“优秀”等级,评价为合格的项目为绿色施工工程,优良及以上的为湖北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优秀的可作为湖北省绿色施工观摩工程。
第三章 组织与监管 第六条 本会负责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的目标确定和实施过程的组织与监管,以及应用成果的验收评审推广等工作,并组织专家对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进行过程检查,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实施的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七条 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的推荐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监管计划,至少每半年对绿色施工实施方案的内容检查总结一次。 第八条 承建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的项目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的实施规划,强化过程管理,使其真正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符合绿色施工验收标准、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应用工程。 第九条 已被批准列为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可以取消或更改: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第四章 过程检查及验收评审 第十条 由于申报的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施工进度不一,各申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主体封顶前向本会提出过程现场查验申请,并报送过程检查相关资料,由本会组织专家组到工程现场进行过程检查、评价。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湖北省建筑业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申报表》中提出的全部内容,应准备好评审资料,并填写《湖北省建筑业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评审申报表》一式两份,按申报时的隶属关系提出评审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提出评审验收申请的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承建单位应提交以下评审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应用工程评审申报表》及立项与开竣工文件; 2.《湖北省建筑业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成果量化统计表》及与绿色施工方案的数据对比分析; 3.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绿色施工规划方案; 4.绿色施工综合总结报告(扼要叙述绿色施工组织和管理及采取的技术、材料、设备等措施,综合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方法、创新点和“五节一环保”的成效以及体会与建议); 5.工程质量情况(工程地基、基础、主体及竣工验收证明); 6.综合效益情况(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绿色施工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相关绿色施工过程的验收材料,包括通过绿色施工总结出的技术规范、工艺、工法等; 8.工程项目的概况、绿色施工实施过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五节一环保”创新点等相关内容的录像光盘(一般为10分钟)或PPT幻灯片; 上述文字性的书面资料一式5份电子档1份。 第十二条 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的评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实施规划方案中提出的绿色施工的全部内容; (三)绿色施工中各有关主要指标是否达标; (四)绿色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创新点以及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十三条 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项目评审专家从本会专家库中遴选。每项工程评审专家组由3~5人组成。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评审内容,对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实施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评审专家不得聘为本单位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项目的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 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项目的评审工作依据申报资料评审。评审验收专家必须认真核查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并结合过程评价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验收实行专家组记名投票,通过验收的工程必须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专家评委同意。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会同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通过评审验收合格及以上的省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在向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在省建筑业协会网站公示7天,然后发文公布结果。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对验收评审通过的湖北省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在湖北省先进建筑业企业或湖北省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等评优评价活动时,在满足评选条件的基础上予以优先入选或作为加分项,对创建湖北省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下一轮的全国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应用工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已通过评审的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如发现质量安全问题,湖北省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条件的,有权做出取消其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称号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地采用数据记录,无法用数据表达的须有影像资料或文字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建筑业绿色建造暨绿色施工技术应用工程管理办法》(鄂建协﹝2019﹞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