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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境内依法注册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的企业、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外)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为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建筑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北省委社会工作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活动计划,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A座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调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推进行业管理,提高全省建筑行业的整体素质、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参与行业标准的制订;

    (四)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交流会员单位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推进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

    (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积极反映会员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编辑、出版会刊,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会员开展各种专业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

    (八)加强与国内外建筑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营管理与技术经济合作和交流活动;

    (九)承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本行业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的企、事业和相关经济组织;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七)向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的建议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专职,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常务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工作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由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工作组负责审核: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届,且须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 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大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4年8 月19日湖北省建筑业协会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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